項目名稱 |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保證金交存 |
政策依據(jù) | 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(fā)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制度(試行)的通知》(教外留[2007]46號); 《國家公派留學人員交存保證金辦法》 |
條件要求 (申請人的資質) | 已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資格的人員 |
辦理程序 (文字說明和流程圖) | 1.交現(xiàn)金(人民幣) :留學人員交存保證金時間可根據(jù)本人出國時間確定,最遲應在離境前3-5天內交存,以確保順利辦理領取簽證和機票等出國手續(xù)。留學人員本人交存或委托他人代交。交款時需出示資格證書或錄取通知書(復印件)或錄取文件(復印件)。交款后即可領取“保證金收款證明” 。 2.通過銀行劃轉:留學人員應提前15天左右將保證金匯至國家留學基金委保證金賬戶,同時在銀行電匯劃轉的單據(jù)“匯款用途欄目”中注明“×××保證金”字樣(×××為留學人員姓名)。在匯出保證金款同時,填寫《出國留學人員交存保證金信息一覽表》(簡稱《信息一覽表》),一并將銀行電匯劃轉保證金的回單復印件與《信息一覽表》電傳給留學人員保證金存取處。 (1)一般情況下,留學人員保證金到帳后,經(jīng)與其銀行電匯劃轉保證金回單的傳真核對無誤,留學基金委根據(jù)《信息一覽表》提供的各項信息填制“保證金收款證明”并按其通訊地址將“保證金收款證明”掛號寄出。 (2)如果不需要留學基金委寄“保證金收款證明” 的,請在《信息一覽表》的通訊地址欄內注明“自取保證金收款證明” 字樣。 3.自帶匯票的留學人員到北京后,將匯票交到留學人員保證金存取處,匯票填制無誤,銀行不退票的,在第三個工作日可領取“保證金收款證明” 。 |
需要提交的材料 | 參見“辦理程序”。 |
辦理部門和辦理地點 | 國家留學基金委保證金存取處 北京市車公莊大街9號中國銀行北京車公莊支行 |
辦理時間 | 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-11:30,下午1:30-4:30 |
承諾時限 | 見辦理程序 |
咨詢/投訴電話 | 010-88395764,88395714,傳真:010-88395790 |
收費內容 | 無 |
收費標準和依據(jù) | 無 |
可否通過網(wǎng)上在線辦理 | 否 |
辦理單位網(wǎng)址 | http://www.csc.edu.cn/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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