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參考模板1】
關于中止×××黨員權利的決定
×××簡歷。
20××年××月××日,×××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。依據(jù)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三十一條之規(guī)定,經×××紀委常委會議討論,決定中止×××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。
本決定自20××年××月××日(×××紀委常委會議討論之日)起生效。
中共×××紀委
20××年××月××日
【參考模板2】
關于恢復×××黨員權利的決定
×××簡歷。
20××年××月××日,經×××紀委常委會議討論,×××被中止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。
20××年××月××日,××人民法院(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)依法判決(裁定、決定),(對×××的司法處理結果)。依據(jù)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三十一條之規(guī)定,經×××紀委常委會議討論,決定給予××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(其他黨紀處分或者不予處分),并恢復其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。
本決定自20××年××月××日(×××紀委常委會議討論之日)起生效。
中共×××紀委
20××年××月××日
【法規(guī)鏈接】
1.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
第四條黨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參加黨的有關會議,閱讀黨的有關文件,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。
(二)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,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。
(三)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。
(四)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(jù)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,向黨負責地揭發(fā)、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,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,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。
(五)行使表決權、選舉權,有被選舉權。
(六)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,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,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。
(七)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,在堅決執(zhí)行的前提下,可以聲明保留,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。
(八)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、申訴和控告,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。
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。
2.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
第三十一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,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。根據(jù)司法機關處理結果,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,應當及時予以恢復。
3.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》
第十七條對黨員的違紀問題,實行分級立案。
(一)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、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,由中央紀委報請中央批準立案。
(二)黨的中央以下各級委員會、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(基層黨委、紀委為書記、副書記)違犯黨紀的問題,與黨委常務委員同職級的黨委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,由上一級紀委決定立案,上一級紀委在決定立案前,應征求同級黨委的意見。其他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,由同級紀委報請同級黨委批準立案。
(三)其他黨員干部違犯黨紀的問題,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由相應的紀委或紀工委、紀檢組決定立案,在決定立案前應征求同級黨委或黨工委、黨組的意見。未設立紀委或紀工委、紀檢組的,由相應的黨委或黨工委、黨組決定立案。
(四)不是干部的黨員違犯黨紀的問題,由基層紀委決定立案。未設立紀委的,由基層黨委決定立案。
4.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》
第十八條根據(jù)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黨員違犯黨紀需要立案的,一般由紀委常委會議或紀檢組組務會議討論決定;黨委委員、紀委委員違犯黨紀需同級黨委批準立案的,一般由黨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。黨委或紀委因常務委員不夠常委會議法定人數(shù)而無法召開常委會的,可由二名以上常務委員批準立案,但事后應即向其他常務委員通報。
不設常委會的各級黨工委、紀工委,地級黨委、紀委,基層黨委、紀委的立案問題,比照前款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